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以及《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处关于加强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管理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证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学生党员一律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
患有传染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等疾病需要在外治疗或调养、并有家长陪护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
因残疾不适宜过宿舍集体生活者。
3.
其它有特殊原因者。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表格可从学生处网页“资料下载”一栏下载)。

2.省内学生家长到学院学工办、省外学生通过信件方式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由家长亲自在《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家长意见”一栏中填写明确意见,写明“在外租房期间,学生所发生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并签字。

3.经党委副书记签署院系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注意维护学校声誉,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管理,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

2. 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定期向学院学工办报告校外住宿的有关情况。如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和学院学工办。
    4.
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在来校途中及住宿场所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班主任和学院学工办。

第五条  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各种真实、完整的文字材料。对发现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手续不完善、弄虚作假、伪造父母申请和承诺、失信承诺、不接受检查和租房周边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校外住宿学生,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勒令限期搬回校内住宿。如出现因学生本人所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本人负责。

凡未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院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校外租房申请表

附件2:法政公管学院学生校外租房承诺书 

 

 

二OO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