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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法政公管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学生的考勤管理,参照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实习、劳动、军训或其它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由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向院办口头请假,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事假应从严掌握。
二、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一天以上者,须出示请假事由凭据。
三、请假者填写请假单后,须经班长(或副班长)签字同意,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经班长(或副班长)、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签字同意,由学工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长(或副班长)、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签字同意,由党委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四、如无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请假者本人办理,别人代替请假以无效论处。请假者须办齐所有手续后,方可离校,请假手续不齐以请假无效论处。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工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请假、缺旷课情况由学工办、教务办汇总统计,统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一天不足四课时按四课时计(不含周末)。
七、双休日回家要求必须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班主任报告。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办。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