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法政学院    文章来源:法政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为了保证学院作出的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对学院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学院建立院务会议制度。为提高会议质量,并使会议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院务会议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各系主任、工会主席、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院务会议议事范围:

    讨论通过学院发展规划

    讨论通过学院创收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等

    讨论通过学院专业、学科设置和建设等重要问题

    讨论通过对教职工的重大奖项,以及其它需要院务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三、院务会议议题由院班子确定,由院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对议题应逐项讨论,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的事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成员对所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领导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四、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及时向全体教职工传达。需要落实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和教职工报告。

    五、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议相违背的个人意见;在会议内容未公开前,会议内容不得外传。对会议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不能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