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政与公…    文章来源: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为了使党委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中起到保证作用,使党委会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作出的各种决定公正、公平。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书记主持,根据需要院行政领导也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多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定、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学院党的建设,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审批发展新党员等有关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机构的负责人。

    讨论决定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讨论决定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离退休工作等方面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其它委员有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在会前同书记商量确定,对议题应逐项讨论,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的事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委员对所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四、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把落实的情况及时向总支会报告。

五、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议相违背的个人意见;在会议内容未公开前,会议内容不得外传。对会议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不能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