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法政学院    文章来源:法政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学院行政班子会议是学院行政领导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处理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并使会议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行政班子会议由学院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院党总支成员也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多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行政班子会议议事范围:

    讨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等。

    讨论决定学院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讨论决定落实学院有关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专业、学科的设置、建设等具体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师资引进、培养计划和人事调动以及招生计划和学生就业等重要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师生奖惩等重要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财务收支问题以及其它需要行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行政班子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其它成员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在会前同院长商量确定。对议题应逐项讨论,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的事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成员对所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领导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四、对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要把落实的情况及时向会议报告。

    五、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议相违背的个人意见;在会议内容未公开前,会议内容不得外传。对会议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不能外传。